为认真贯彻落实湾里区法院《关于积极服务湾里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若干意见》(湾法【2011】18号)精神,积极投身服务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根据“维护辖区和谐,服务景区发展”的职能定位和“能动司法、主动服务”的工作要求,结合有关法律规定和法院审判实践,特制订本工作规程。
一、受理案件
第一条 旅游纠纷速裁适用于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给付之诉的案件,通过专门审判流程,由旅游速裁法庭进行审理,最大限度地简化民事诉讼程序,使当事人受损害的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保护。
第二条 旅游纠纷速裁适用于下列案件:
(1)游客之间在梅岭景区旅游过程中因侵权、债务等问题发生纠纷,事实清楚、争议不大,要求速裁的案件;
(2)游客在景区吃、住、行、游、购、娱过程中发生纠纷,要求速裁的案件;
(3)其他涉及游客人身、财产关系,要求速裁的案件;
(4)人民法院认为适宜通过旅游速裁法庭进行处理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旅游纠纷速裁采取电话、接访、上门、巡回等多种途径快速立案机制。通过公布旅游速裁法庭的联系电话、设立流动工作站、开展到旅游企业及主管部门上门服务、到景区巡回办案等方式,及时受理属于旅游速裁法庭受案范围的案件。
第四条 立案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起诉符合适用速裁程序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当事人选择速裁的,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
第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应当日受理、当日立案、当日送达。特殊情况下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适当延期,但最迟3日内应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第六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由旅游速裁法庭集中受理。旅游速裁法庭设在梅岭人民法庭,实行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第七条 旅游速裁法庭采取“先立案后备案”制度,全部案件实行单独编号,案号统一编定为:“(××××)湾旅速裁字第××号”。立案后于两个工作日内到本院立案庭登记备案。
二、审理案件
第八条 旅游速裁法庭以效率为首要目标,以便民利民为服务宗旨,以简易审理及多元化调解为工作方式,以重调促和,情理并重,坚持自愿,易于履行为调处原则,充分发挥速调速成的积极效能。
第九条 旅游速裁法庭可以就地受理、审理、调解和执行。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使用格式化诉讼文书,坚持快审、快结、快送达、快执行。
第十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情况需要或依当事人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节假日进行调解或开庭,可以与当事人协商答辩、举证时间,可以不区分法庭调查,辩论阶段。
第十一条 速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以调解结案为主。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二条 旅游速裁法庭采取咨询、导诉、立案、调处、执行一站式服务机制。实行“首问负责、一站到底”原则,全面负责其受案范围内案件的咨询答复、指导起诉、立案登记、调处裁判、执行结案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在旅游纠纷现场,旅游速裁法庭必要时应当与公安、交通、旅游、工商、物价、卫生、城管等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做好纠纷现场控制和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共同快速、妥善解决纠纷。
第十四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十五条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应当及时审结,最长不得超过7日。
三、程序转换
第十六条 案件受理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1)无法直接通知当事人的;
(2)一方当事人不同意适用的;
(3)第三人提出异议的;
(4)需追加原、被告和第三人的;
(5)需要进行鉴定,评估的;
(6)需要中止审理的;
(7)不适宜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其他案件。
第十七条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后,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移送本院立案庭,由立案庭按普通案件受理程序进行审查立案。
四、费用收取
第十八条 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小额旅游纠纷案件,免交诉讼费。
第十九条 标的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旅游纠纷案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交纳诉讼费。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程所称“梅岭景区”包括湾里区各乡镇、街办及沿途“农家乐”等从事旅游服务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