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有的诉讼代理人责任心不强,对其所代理的案件情况了解不够,或是不熟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写错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或是不熟悉案情的发生发展结果,如纠纷产生的时间,甚至在庭审中记不清当事人授予自己的特别权限,上述代理人的“小错”情形或是妨碍了法庭对案件事实的查清,影响了审判效果,或是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有的甚至成为涉诉信访案件的源头,应当引起高度关注。
诉讼代理人责任心不强产生的原因主要是:1. 由于诉讼代理人的个人收入直接与其代理费挂钩,有的代理案件或是标的额小,或是亲朋好友介绍过来的,碍于情面,诉讼代理费收费不多甚至免费,影响到了其从事代理案件的积极性,他们更愿意将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投入到标的额大或者已签订风险代理的案件。2. 诉讼代理人业绩考评机制不健全。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情况,处在审判一线的法官最为了解,但由于人民法院与诉讼代理人的主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目前还没有就代理人的代理信息建立沟通和交流机制,因而代理人的考评信息来源提供不充分,难以对代理工作实施全面监管,不利于促进代理工作有效开展。3. 对于诉讼代理人的服务质量优劣缺乏有效的奖惩机制。在律师法及相关规定中,对于诉讼代理人明显的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于责任心不强而“小错”不断的代理行为而言,缺乏相应的处罚和制约措施。
有鉴于此,湾里区法院建议:1. 在受理或者审理有代理人的案件中,不能过于依赖代理人,尽量降低为少数代理人的“蒙蔽”风险,视情况要求当事人本人参与诉讼活动。2. 在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建立诉讼代理工作情况的沟通和交流机制,将人民法院提供的代理信息作为考评诉讼代理人工作的重要依据。3. 完善相关规定,对于“小错”不断的诉讼代理人建立相应的处罚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