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湾里法院在对被查封车辆进行执行时发现,虽然查封档案可以防止被查封车辆过户,但由于无法实际控制被查封车辆,执行依然困难重重。以2011年对查封车辆执行情况为例,共执行涉及查封车辆案件5件(含旧存),均未执行到位。
通过分析,该院发现对查封车辆的执行主要存在以下“四难”:一是要求被执行人配合执行“难”。在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交出查封车辆时,被执行人要么明确表示拒不交出,要么以种种借口推诿,拒不将查封车辆交由法院实际控制,导致法院无法对查封车辆采取拍卖等执行措施。二是被查封车辆定位“难”。虽然交管部门可以通过其监控网络对查封车辆某一不特定时间所在位置进行大致定位,但由于双方缺少信息互通平台导致法院无法及时掌握交管部门已知的被查封车辆所在位置。三是交管部门协助扣押车辆“难”。虽然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南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公安机关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规定交管部门应依据法院要求扣押查封车辆,但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该院曾多次向交管部门发出协助扣押车辆通知,但均未实际扣押到位。四是限制被查封车辆实际使用“难”。查封车辆虽然可以限制过户,但对车辆年检等却并无影响,车辆依然可以正常通过年检上路行驶,导致无法通过限制被执行人使用车辆来督促其执行。
查封车辆无法执行极大程度地损害了法院的公信力。“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为切实解决查封车辆执行“难”问题,该院建议:一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经法院多次通知均未将查封车辆交出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及时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加强与交管部门的沟通,利用其监控网络系统及时掌握查封车辆所在位置,为扣押车辆做好准备。三是加大考核力度,把交管部门协助扣押车辆纳入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从制度层面上强化交管部门协助扣押车辆的自觉性和责任性。四是完善立法限制年检,各年检点对车辆进行年检时应通过与车管部门的网络平台查询车辆是否被查封,对于已被法院查封的车辆不予年检,通过限制被查封车辆的使用车辆来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