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里区法院网讯 (王倩、余斯生) 张小龙驾驶摩托车与申大兵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小龙被撞成十级伤残,后张小龙起诉至法院,获赔4.1万余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去年12月,张小龙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后续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张小龙获赔2.3万元。
2009年8月15日12时许,被告申大兵驾驶小轿车沿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景园路段左转弯时,遇原告张小龙驾驶两轮摩托车在该路段同向行驶,由于被告申大兵未避让直行车辆,以致两车相撞,造成原告张小龙受伤。8月27日,交警部门认定申大兵负本次事故中全部责任。11月19日,经鉴定机构鉴定,张小龙的伤残程度为十级,后续治疗费(即取内固定费)为5000元。2010年6月,张小龙在起诉时,要求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获得法院支持。2011年12月,张小龙在医院行取内固定术,住院39天,用去近1.2万元。出院后,张小龙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申大兵驾驶的小轿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范围内赔偿张小龙2.3万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