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日《人民法院报》8版综合业务: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5-06/03/content_98556.htm?div=-1
完善诉讼收费标准 遏制管辖权异议滥用
李智辉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存在着滥用管辖权异议的倾向。其中原因较为复杂,除了法律对管辖权异议申请和上诉条件未加限定以及对滥用管辖权异议缺乏必要的处罚措施外,笔者认为另外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诉讼成本的低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及时履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被一审法院驳回后,又提起上诉,人为拉长诉讼周期,牟取的不正当利益一般大大超过上述诉讼收费标准,两者相差程度与诉讼标的额呈正相关。根据笔者调查发现,很多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集中在财产类案件,这也佐证了一些当事人恶意的诉讼动机。
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产生如下不良后果:一是增加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二是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在当前民商事案件高发背景下,这一问题显得尤为突出和严峻;三是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四是严重地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滥用管辖权异议案件频发,无疑对人民法院肩负的贯彻法律统一实施原则、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的职责产生消极影响。因此,这一现象亟待重视和解决。
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否认证据上自己的签名,却又顾及司法鉴定费用而放弃申请鉴定的情形屡见不鲜,即使在鉴定意见支持自己的主张的情形下所带来的利益大大超过鉴定费用本身(根据2006年发布的《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规定,文书司法鉴定每份检材收费1000元至2000元)。昂贵的鉴定费用在相当程度上抑制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在某种意义上对诉讼秩序产生了正向的引导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为规制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滥用,同时也避免损害当事人正当诉讼权利的行使,可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说明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或者理由似是而非,仍然需要按照程序处理,而不能简单地口头驳回,因此这一措施的作用十分有限。2. 当事人滥用管辖权异议,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的惩戒措施。但是,当事人是否滥用诉讼权利,需要人民法院按照客观标准严格甄别和认定,从而判断当事人主观故意上的滥用,因而这需要付出相当的司法成本。3. 就目前而言,较为简单且有效的举措是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予以完善,提高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案件的收费标准。笔者建议将该项规定修改为: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非财产案件或者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案件每件预交500元,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财产案件每件预交1000元;异议成立的,预交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