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湾里法院网讯 (李智辉 占菡菁) 6月30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蔡某将被告刘某及作为其监护人的女儿刘某某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医疗费等各项损失8万多元。
2014年,蔡某在湾里某信用社营业大厅等候取款时,无故被刘某从挎包取出菜刀砍伤,事后警方介入调查该案,因刘某被鉴定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且其持刀砍伤蔡某时处于疾病发作期间,警方以刘某无刑事责任能力为由作出撤销该案的决定。2015年6月30日,蔡某来到湾里区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该案立案后,该院承办法官依原告蔡某申请,前往公安机关调取相关证据,并在与承办警官交流中了解到案发所在地的信用社可能已经向受害人蔡某赔偿。注意到这一情况,承办法官随即赶往案发的信用社。据信用社负责人反映,砍伤事件发生后信用社与原告蔡某曾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一共赔偿原告蔡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承办法官调取了医疗费票据及赔偿协议等凭证。经过核算,原告蔡某因该次事故的全部损失已经由该信用社赔偿了,其再向被告索要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承办法官向原告蔡某指出其向法院隐瞒获得赔偿事实的错误行为,并释明其要求再次获得赔偿没有法律依据。
7月13日,湾里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准许蔡某撤回起诉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