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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失信被执行人制度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15-12-21 14:04:56 打印 字号: | |

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的老大难问题。它不仅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更严重危害了法律的权威。为此,各级法院在创新执行方式,转变执行理念的指引下,采取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执行手段。这种执行手段可以有效威慑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但同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丞待完善。

(一)制度配套设计不完善

公开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这一行为有其存在的合法性,但这些信息与社会主体的相关权利尤其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关系密切。被执行人信息的公开必然会涉及其名誉、商誉的赔损和部分自由的限制。当前,数据化的个人隐私具有所有信息的共性,即易扩散性,一旦扩散传播后,往往难以制止。当一个人的隐私信息被公开或者与当事人可识别的联系起来后,完全可能借助互联网提供的海量储存空间得到保存和再利用,而且几乎没有保存时限。因此,信息化的个人隐私相较于实体存在的个人隐私,更可能被错误利用。在中国,身份证号码是可直接识别获取的信息中最容易获取的确定因素。姓名和相片在熟人群体中基本上可以构成“直接识别”。而失信惩戒制度在对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开上作了简单的加工,即覆盖身份证号码上具体的生日月份日期。首先这个设计的用意值得肯定,可以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在进行信息公开设计时仍然遵循保护个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力求“既能反映出存在失信行为的被执行人的确定性、惟一性,能对其产生足够震慑作用,又要注意避免泄露被执行人的隐私、商业秘密等”。但是在各地的具体实践中,信息公布到何种程度缺乏统一标准。在使用时若结合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等系统的相互配合,找出某个陌生人确切的身份证号码并不是难事。这可能会导致个人隐私信息受到更严重的威胁。

(二)联动机制不畅

被执行人信息公开机制功能的有效发挥,还离不开法院与国家职能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和有力协助。执行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协助执行与联合制裁两部分,协助执行涉及被执行人人身的查明以及被执行人财产的查询、控制、变现、转移等一系列问题。联合制裁是指法院依靠相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对被执行人进行制裁。然而,我国实践中的执行联动机制不畅,综合效能弱,难以使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实现应用效能的最大化。一方面,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有多个条文涉及协助执行,但缺乏总括性规定,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法律责任也比较单一,导致实践中对协助执行单位的不作为、慢作为难究责任。另一方面,行政部门依靠失信平台,虽已初步建立惩戒制裁失信的制度规范,但范围甚小,且缺乏与法院的联动细化规定,致执行失信平台惩戒失信人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信息系统构建缓慢

社会信用体系是指国家通过征信机构全面记录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并对失信者在融资、投资、任职、就业等方面予以相应限制,以督促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制度体系。健全的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是否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是现代社会是否稳健发展的重要指标。现在我国已建立统一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系统,全面釆集失信被执行人在诉讼、执行程序中的信用信息,并通过执行公开的措施发挥其功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果。此外,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还致力于构建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交流平台,将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系统与其他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相衔接,实现失信信息的共享,从而提升执行的实效。然而,此信息系统缺乏统一的同步信息平台,只是法院与相关部门之间各自构建的信息交流平台,而且尚处于失信信息的初步连接阶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失信信息的发布与共享效果。如在法院执行中,当被执行人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法院经审查依法撤销公开的执行信息,而银行、工商等协执单位一般需一周左右才能撤销相关审查限制,易造成当事人无法及时进行融资信贷等,进而对法院工作产生不满。

二、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强化社会失信信息的共享

目前由于我国受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影响,各部门的信用信息非常分散,未能形成很好的传递和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之间对于执行失信行为的位阶认识还有一定的差距,再加上法律和法规的相对匮乏。致使相关部门在得到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后不能及时地采取严厉处罚措施,从而使威慑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因此,充分共享社会失信信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彻底击碎失信者的侥幸心理。社会信用体系以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依托,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收集到大量失信债务人的信息。建议将该系统实现与银行、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无缝信息链接.最终形成全面及时有效的社会信用信息库。

(二)健全相关配套制度

失信惩戒制度本身是建立在执行过程中的制度。失信惩戒制度作为执行威慑制度中的一部分,也即是与其配套实施的相应制度。失信惩戒制度的出发点与立足点是其他执行威慑制度没有涉及过的信用评价方面,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失信惩戒成为一个较为独立的全新的制裁措施,需要相应衔接。但是基本上与已有的其他执行制度的衔接就体现在已有的《执行决定书》中加入关于失信名单的通知,故须完善执行程序中的信用配套,并建立健全合理的失信名单平台的公示准入制度和退出删除制度、救济保障制度,规范系统操作程序。明确被执行人权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界限并予以平衡,即对公开制度进行严格限制,对被执行人权利的救济渠道等进行充分地考虑,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开对被执行人权利的侵犯。重视被执行人权利的保护问题,并将被执行人额外利益的牺牲控制在一定限度内。

(三)加强与政府部门等的联系,形成联动机制

需要全社会合力构筑共防共治信用体系,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信用缺失是目前社会经济发展中突出的“软肋”,要加大力度加快诚信体系建设,由政府加强领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各司其职,全面科学地规划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切实改变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的失信成本过低问题,让失信者付出高昂代价,真正起到震慑作用。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行政部门、银行、知名酒店、高级消费场所等企业联系,共同制定、落实好限制措施的可行办法,形成高效的联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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