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辉 刘许根
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尤其是在基层人民法院。针对此种严峻形势,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充分挖掘法院内部潜力,提高司法效率,重视司法权威对诉讼案件激增的反向抑制效应,是人民法院走出案多人少矛盾困境主要出路。笔者以基层法院为视角,提出几点建议。
一、全面推行司法责任制
长期以来人民法院实施的司法行政化管理方式不仅导致司法责权模糊不清,不利于公正司法,而且导致司法效率低下。司法责任制极大地尊重一线法官的辛勤劳动,增强了一线法官行使审判权的主体意识,有力地调动了一线法官执法办案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释放出巨大潜能和精神动力,是法官办案“生产力”的大解放。此外,司法责任制改革将审判管理由层级化转变为扁平化,将众多的院庭长从审批的办公桌“推到”审判台,充实了一线办案的力量。因此,司法责任制的全面推开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克服人案矛盾问题的一把利剑。然而,与试点法院良好态势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有些法院仍然固守着行政化司法模式,甚至仍然规定撤诉裁定必须分管副院长签发,案情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刑事案件,仅仅因在量刑上考虑适用缓刑,也规定必须通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这些审判管理方式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精神背道而驰,显然已成为加剧人案矛盾现象的陈规陋习,必须尽早予以废除。
二、推广适用简易程序
由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绝大部分案情简单、责任清楚或者容易查清,只需一线法官“单兵作战”即可。有的法院规定案件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还有的法院规定公告送达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依据的是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简易程序。这种做法其实是将公告送达与下落不明画等号。审判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接到法院通知应诉电话后拒绝应诉,法院又不能通过公告送达以外方式送达,这种情形就难以归类于下落不明。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有效规制当事人藐视司法审判行为,公告送达案件不应排除适用简易程序。
三、完善送达工作相关规定
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中,民商事审判工作占据半壁江山,而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送达工作挤占了案件很多审限空间和有限司法资源,因而解决送达问题是攻克案多人少难题的重要环节。人员流动性加大、当事人诚信缺失、邮寄送达不规范等方面均是造成送达工作效率不高的原因所在,其中涉及外地当事人案件的送达问题较为突出。因而应综合整治,如探索建立社会化送达机制,规范邮寄送达工作,应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送达等。此外,笔者还建议:1.在法院专递送达中,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或者接听电话后拒绝应诉的,当事人应承担与留置送达相同的法律后果(当然前提应确认拒绝签收人或者接听人的身份)。2.最高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之间委托送达问题应作出专门的规范性文件,从而达到人民法院之间协作共赢的良好效果。
四、重视司法权威对诉讼案件激增的反向抑制效应
当前,无论是审判工作还是执行工作,迫于案件任务重、外在压力大,各地法院最为迫切地希望就是尽快消化这些案件,实践中的普遍做法就是追求审判调解撤诉率和执行和解率,并且长期以来将此做法视为业绩考评指标。这样的工作方式的确高效化解了矛盾,然而也应当看到这种矛盾化解机制是在牺牲债权人的部分权利基础上所形成的,而且这种工作方式降低了违法者或者违约者的违法成本,由此侵权者或者违约者的案件未进入诉讼程序或者强制执行程序前,可能不愿意自动和解或者不愿意自动履行。因为诉讼中的调解或者执行中的和解是法院比较期待的处理方式,这些债务人可以此作为自己的最后筹码,那么此时法律所应有的预测作用和司法应有的导向作用便无法得到体现,也就是说,这种司法效率在某种程度上牺牲了公平正义,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因此,笔者认为应提高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发挥判决和强制执行的导向功能,从而对诉讼案件激增现象起到抑制作用。
在军事上有一句古语: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如果当事人能够预见到没有自行解决,进入诉讼或者强制执行程序后所付出的成本更高,那么很多纠纷就可能止步于法院大门之外。因此,笔者建议:1.取消将案件调撤率和执行和解率作为承办法官业绩的考评指标。2.除了家事纠纷或者法律特别规定之外,开庭审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调解或者撤诉申请予以严格审查,没有充分理由的,应依法作出裁判。即使调解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也不能减半收取。3.参照知识产权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规定,败诉方或者被执行人应承担胜诉方或者申请执行人所支出的委托代理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和解结案的,由人民法院据情酌定。4.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即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不应立即消除失信不良记录,仍然应依照其拖延自动履行时间以及履行债务情况确定其失信不良记录消除时间。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载于2016年1月13日《人民法院报》8版综合业务
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01/13/content_106965.htm?div=-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