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借资给A公司,双方签有合同,王某系A公司股东并以代理人身份签名,公司盖章。期满,李某未收回本息。后经结算,王某作为借款人重新出具载有续借字样的借条给李某,王某为法定代表人、股东的B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中盖章,A公司未盖章。至今,李某未收回款项,遂诉王某及A、B公司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被告委托同一律师应诉。那么,王某和A、B公司能否同时委托一名律师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
【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委托符合民诉法规定,禁止律师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有限制律师执业权利之嫌。
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宜让同一委托代理人在同一民事诉讼中代理两个以上被告。因为两个以上被告在法院最终裁判前是很难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的。被告之间必然有一致的或冲突的,不能靠委托代理人的主观判断或法院的预先判断来认定是否有利益冲突。
【管析】
我国刑诉法明确规定,一个律师不能同时为同一案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告人担任辩护人。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同一案件中,几个被告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他们之间的利害关系既有相互一致的方面,又有相互冲突的一面,同一案件中,一个律师同时为几个被告人进行辩护,就可能使辩护人处于自相矛盾的境地,难以同时维护几个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但是,对于同案多个被告能否委托同一个委托代理人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各地法院乃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处理都不尽相同。
笔者认为,对这一问题应区分对待: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共同义务人,其权利义务连为一体,不涉及利益再分配的,如夫妻作为共同被告的财产或侵权类案件,按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允许委托同一律师代理诉讼;对于两个以上共同被告为按份义务人,法定权利义务还需进行再分配的,如共同侵权人作为被告的损害赔偿类案件,虽然在对对方的诉讼中有暂时的一致性,但在实体上涉及到当事人之间将来对利益进行再分配。
本案中,A公司与王某及B公司间存在利益冲突,如果委托同一律师,势必会造成利益上的损害。故法院应及时制止,并向各共同委托人充分释明利害关系,让其撤销委托或另行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