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昌市祥利实业有限公司、胡伟伟、殷水妹、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熊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各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湾里法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一支路以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围墙。受湾里法院委托的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2570万元。在历时1年的执行过程中,湾里法院克服重重困难,顺利完成执行任务,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执行中遇到的困难之一,虽然拍卖成交价格远远超出了评估价格,但竞买人拖延交款,款项迟迟没有到位。
湾里法院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机构组织的第一次和第二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流拍。2016年10月13日下午15时,在拍卖机构组织的第三次拍卖会上,多名竞买人轮番竞价,最终由一家公司以340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拍卖成交价格远远超出了评估价格。
拍卖成交后,湾里法院一方面督促竞买人交清剩余价款,另一方面着手对上述房地产进行清场。上述房地产被一家驾校和一家停车场占用,湾里法院依法向该驾校和该停车场发出了迁出公告,驾校在收到法院公告后,按期迁出了房地产。但停车场却对法院公告置若罔闻,无动于衷。经了解,该停车场系当地一些村民经营,并无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其占用该宗土地,也没有与被执行人祥和园公司签订有关租赁合同,属于无权占有。湾里法院派出执行人员数次前往该停车场督促其负责人毛某等人自动迁出,但毛某等人对执行人员的督促根本不予理睬。与此同时,由于竞买人资金紧张,一时难以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剩余价款,便以法院未对该土地清场并交付给其为由拖延交款。案件一时间陷入僵局,湾里法院执行人员感到压力山大。
案件执行中的困难之二,因参与分配的债权总额已超过拍卖价款,申请参与分配的10余名申请执行人产生了严重分歧。
由于被执行人祥和园公司涉及多起执行案件,这些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纷纷通过其执行法院,向湾里法院提出了参与分配申请。而就拍卖款3400万元如何进行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的10余名申请执行人产生了严重分歧。
上述困难,湾里法院高度重视。针对竞买款项拖延的情形,湾里法院执行人员敏锐地认识到,案件的关键在于能否顺利清场。经院领导研究,湾里法院下定决心,组织了十余名由执行法官、司法警察组成精干力量,配备囚车、手铐、执法记录仪等执行装备,由分管执行的副院长带队,实施强制清场。执行人员首先警告毛某等人,如果阻挠法院的清场行动,法院将会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制裁措施。接着,执行人员一方面对停放在该停车场内车辆的五十余名车主逐个打电话,要求在当天将车辆开离;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用警车堵住停车场的大门,所有车辆和人员只许出不许入。停放车辆的车主纷纷赶来将车辆开走,二十余辆开来想在此停车的车主看到这个情况,扭头将车辆开往了其他停车场。到了中午时分,该停车场内的车辆越来越少。执行人员的强大声势,对非法霸占该土地的毛某等人产生了心理震慑,毛某等人在此过程中一直不敢吱声。经过一天努力,该土地终于被清空,并交付给了竞买人。随后,竞买人陆续交清了全部拍卖价款3400万元,以此保证执行能够顺利进行最大困难顺利解决。
针对拍卖财产分配问题。为实现更多债权人的债权,湾里法院多次组织债权人召开协调会,为他们分析情况、权衡利弊,逐步引导大家消除分歧。在湾里法院执行人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确定了各债权人均能接受的分配方案:在扣除必要的执行费、测量费、评估费,以及优先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之外,确认了对于各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只清偿债务本金并且按比例受偿的原则;确认了参与分配的审理案件诉讼费全部可以清偿的原则;同时,因湾里法院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科技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首封债权人,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江西祥和园食品有限公司房地产过程中垫付了各项费用,其对该房地产的评估、拍卖及最终变现贡献较大,故确认了首封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原则,其优先受偿权体现在债权本金、实际支出的律师费全部得以获偿。剩余其他普通债权本金清偿比例为88.4112%。各债权人均同意该分配方案。
最终,湾里法院制将该案3400万元拍卖款发放给了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实现了数家法院10余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为南昌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贡献了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