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的路途不长,应该不会引起交通事故,也不会被抓到酒驾。”这个充满侥幸的假设,带来了数不尽的悲剧。2018年9月13日,湾里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缓刑期内醉驾的案子,被告人陈某生受到相应的处罚。
2018年5月7日19时,被告人陈某生和朋友相约在湾里区的一酒店吃晚饭,席间,陈某生饮下五瓶啤酒,晚21时许,饭局结束,陈某生驾驶小型汽车搭载好友回家,遇民警正在开展酒驾整治,民警对陈某生进行呼气测试,发现其呼气酒精含量为8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随后将陈某生带至医院做血检。2018年5月8日,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57MG/100ML,达醉酒标准。
2018年6月7日,经公安机关民警电话及短信催促,被告人陈某生来公安机关投案。 庭审过程中,陈某生后悔不已,“就差几个月,我的缓刑考验期马上就满了,我放松了警惕,没有把好最后这道关……”
湾里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生曾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对其缓刑部分应予以撤销,实行数罪并罚。
2018年9月13日,湾里区法院对被告人陈某生作出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