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开庭!”2018年11月19日上午10点,湾里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安文生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审理刘某金等四被告人盗伐林木一案。
2018年3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金雇佣被告人刘某水、刘某、刘某源三人,驾驶面包车,三次前往湾里区梅岭镇梅岭村庙前自然村高某彪自家山林盗伐杉树、梓树,并将盗伐的林木取材成2米一节的原木,装满车后由刘某金分四次销出,被告人刘某水、刘某、刘某源分得部分佣金,被告人刘某金卖得林木赃款计7960元。经现场勘验,四被告人在梅岭镇梅岭村庙前自然村高某彪自家山林盗伐杉树46株、梓木5株,经江西野生动植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被盗伐的林木蓄积量共计10.4669立方米。
四名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了生态赔偿协议,补植了杉树50株、梓木8株,赔偿了被害人7960元赔偿金,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同时,当地村委会特指派了专员负责协助、监督四被告人将新种植的树苗培育成活,后期树木成活情况也将及时反馈法院。
庭审中,四被告人当庭认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将择期宣判。
本案的审理,是该院结合当前生态保护实际,履行司法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保护地方生态屏障,护航绿水青山的重要体现,展现了该院在维护生态资源中的有力作为,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此次盗伐林木案庭审,该院还邀请了省市区三级人大代表10余人进行了观摩,并于庭审后进行评议。省人大代表、湾里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传强全程参与本次庭审,对庭审过程充分肯定并作重要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