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亏湾里法院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工作,我们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来自九江永修的郑某、蔡某激动地说。原来,他们说出这番话源于他们作为原告起诉的三件案子。
据了解,2015年下半年,某镇政府需对辖区内多个村里的道路进行综合整治并公开招标,分别由三个建设工程公司中标,后中标公司将中标工程转包给了邓某,邓某与原告方签订分包合同,约定将该工程交由原告承包。原告方就找来许多农民工进行施工,现工程已完工,被告方仍有工程款未付清。原告方曾多次向被告进行催讨,去过镇政府,找过邓某,均未能解决。万般无奈之下,原告方多次到信访部门进行信访,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在信访的同时,两原告也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该三案分配至胡信昌法官手上后,胡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认为该三案案情比较复杂:首先,涉及多方当事人。因为该工程系层层转包,涉及多方当事人,不仅包括给农民工发工资的两原告,还包括作为被告方的镇政府、村委会、建设工程公司以及三名个人,波及的范围比较广,在处理时必须谨慎细致,兼顾到各方的利益;其次,需尽全力促成和解,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处理这批案件时,胡法官在析法明理的法律效果基础上,考虑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希望尽量促成双方和解,更为有利于案件的解决、矛盾的平息。最后,妥善解决信访案件,尽量缓和各方矛盾。这批案子系信访案件,各方的矛盾是相当尖锐的,不到万不得已当事人不会考虑去上访,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努力做到平息各方矛盾,以求妥善解决争端。
理清思路后,胡信昌法官以“全力调解”为指引,以“掌握事实”为基础,以“析法明理”为抓手,全力开展调解工作。为此,胡法官在开庭前,特意组织了一次庭前证据交换,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在把握了案件事实后,胡法官开始以邓某及镇政府为重点,积极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考虑到原告方在外地的实际情况后,胡法官主要采取电话、短信等通讯方式与各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对这批案件胡法官时时挂心,在证据交换后的一周时间里每天一上班就挨个联系各方当事人,从“情、理、法”各个角度出发为当事人剖析案情。在其中的一次通话中,胡法官了解到:尚有10余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镇政府处,现在已到期。胡法官遂以此为突破点,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历经数次沟通,在征询各方意见后,终于在开庭前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经各方结算确定的工程款由邓某支付,已到期质量保证金支付给邓某。
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各方对该调处结果均表示满意,该三案得以审结。该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也缓和了各方的矛盾,还使多次信访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得到各方的一致赞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