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出:近期,湾里法院受理了原告舒某诉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起诉时,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但本院通过法院专递按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时,因未妥投被退回。后本院通过公安部门调取被告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在没有约定履行地点的情况下,理应认定接收货币一方即原告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为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住所地为江西省南昌县,故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江西省南昌县,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此案因原、被告住所地在同为南昌县,移送南昌县法院管辖没有争议。
延伸:我们可以通过本案深入拓展:第一种情况,如果原告住所地不在南昌县,假定在本市A区,我们应选择移送本市A区还是南昌县法院?第二种情况,被告住所地不在南昌县,假定在本市B区,我们应选择移送南昌县还是本市B区法院?第三种情况,原告住所地在南昌县,假定被告住所地在本市C区法院,若被告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移送C区法院审理,但原告坚持移送合同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南昌县法院)审理,如何处理?
分析:第一、二种情况都涉及无管辖权法院移送两个以上有管辖权法院如何选择的问题。此时,无管辖权法院移送时,存在两难问题。尤其是在原、被告都坚持要求移送其所在地法院时,更加难以抉择,双方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我们认为,在受理案件的法院无管辖权须移送管辖,但面临两个及以上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时,应充分尊重原告方的选择,将案件移送相应有管辖权的法院。原因在于:1、诉讼的启动在于原告,原告的意愿和选择十分重要;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该条规定赋予了原告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应该认为在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前提下,应依原告申请移送相应法院。第三种情况,若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成立并坚持移送其住所地法院,而原告认为应移送其住所地管辖的情况下,我们认为,应支持被告的主张。理由如下:1、法律的确赋予了原告选择起诉法院的权利,但原告起诉时,选择的就是被告住所地而没有选择原告住所地法院,应认为其放弃了对其住所地法院的选择权利;2、在原告已选定起诉法院的情况下,现在又提出应移送其住所地法院审理,是针对其选择起诉的法院而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认为是不合适的,原告不能对其选择权进行自我否定,其选定起诉法院后就丧失了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不能对自己所选择的法院提出异议。
建议:1、案件受理法院无管辖权须移送,但两个及以上均有管辖权法院的选择时,一般应充分保障原告选择权,即应依原告申请移送相应有管辖权法院;2、但在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成立时,因原告起诉选择的就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其不能对自己选定的法院管辖提出异议,此时应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