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不同审判庭对于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的用印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有的是盖院印,有的是盖庭室印章,且盖庭室印章的占多数。这种用印不统一的混乱现象,影响了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也让一些审判人员无所适从,不知道哪种理解和做法才是正确的。
持加盖庭室印章观点和做法的法院和审判人员认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只是告知当事人交费的金额、账户等,并不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所以只需要加盖庭室印章即可,且长期以来,多数法院和审判庭都是这种做法。
我们认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当加盖院印。理由有三:一、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非一份不重要的法律文书,该文书除了告知当事人交费的金额、账户外,还告知了交费的期限,尤其是逾期未交费在法律上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即按撤回起诉、反诉、上诉处理,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重要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二、庭室印章只限于人民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工作往来使用,一般不对外使用;院印才是人民法院对外发出法律文书或文件使用的印章。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是人民法院发送给当事人的法律文书,理应加盖院印。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发布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收录其中,该文书样式的落款加盖的是院印。综上,我们认为,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应统一加盖人民法院院印,从而结束以往用印不统一的混乱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