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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湾里区法院建议最高法院恢复各级法院对终本执行案件的网络查控权限
作者:湾里区人民法院 董兴强  发布时间:2019-08-27 09:59:33 打印 字号: | |

近期,最高法院关闭了各级法院对于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以下简称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权限。各级法院对于终本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再像此前那样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冻结、扣划,而仅能对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续冻或解冻。这给各级法院执行工作带来了不便。该院建议最高法院,恢复各级法院对终本案件被执行人财产的网络查控权限,理由如下:

一、案件终本后,部分被执行人经济条件可能会改善,人民法院需要经常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控制。

所谓终本案件,是人民法院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但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许多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后,通过打工、经商做生意、甚至通过继承、接受亲友赠予等方式,取得各种收入,逐渐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在案件终本后两、三年,经济条件改善,逐渐有了银行存款,有的甚至购买了车辆、房产,但不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同时,也不排除部分被执行人在诉讼之前,就转移了财产,在挺过人民法院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后,又将财产转回自己名下。因此,案件终本后,部分被执行人名下逐渐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这就需要人民法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这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地毯式的排查,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冻结、扣划。

二、最高法院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终本案件集中查询,将查询结果逐级下发至各法院,再由各法院采取措施的机制,效率、效果远不如各级法院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自主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措施的机制。

目前,最高法院对于终本案件,利用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每半年自动进行一次查询,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利用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逐级下发至各法院,由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但这一执行机制存在时间差。从最高法院网络查询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到逐级下发至执行法院,再由执行法院派出人员采取执行措施,快则两、三天,慢则四、五天,等到执行人员赶到银行采取执行措施时,已查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早已发生变化,多数情况是存款变少或者已全部转走。

因此,由最高法院统一、定期、集中进行网络查询,将查询结果逐级下发至各法院,再由各法院采取措施的集中查询、逐级下发、分散执行的机制,由于存在时间差,效果往往不理想。而由各法院定期或不定期地利用网络查控系统自主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网络冻结、扣划,这种自主查询、立即执行的机制,显然更加灵活,不存在时间差,效率更高、效果更好。

三、为节省执行成本,应当给各级法院恢复网络查控权限。最高法院将查询到银行存款线索下发至执行法院后,执行法院发现,有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在外省市。如南昌市湾里区法院近期收到的最高法院查询结果,有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远在深圳,数额不大,一万余元。如派出两名执行人员赶到深圳执行,来往出差的费用得两、三千元。尤其是在案多人少、执行任务繁重的当下,两名执行人员从南昌到深圳往返,至少得两天时间,这使得该院的人力资源更加捉襟见肘。虽然该院可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深圳当地法院执行,但在各地法院都面临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受托法院对于委托执行事项往往不能及时办理,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则是瞬息变化的,故委托执行同样存在效率不高、效果不好的情况。因此,面对远在外省的数额不大被执行人存款,如果不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冻结、扣划,执行法院往往面临“鸡肋”困境。如果恢复了终本案件的网络查控权限,执行人员只需要在系统中操作,几分钟就可以冻结、扣划这笔存款,无疑可节省大量的办案经费和人力资源成本。

四、各级法院对网络查控系统的使用设置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足以防范个别执行人员在终本案件中违规、违法操作。尽管现实中发生过个别执行人员在终本案件中违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的情况,但这是由于相关法院审批不严、管理不到位造成的,与终本案件是否可以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没有必然关系。个别执行人员可以在终本案件中违规使用网络查控系统,同样也可以在正在执行的案件中违规使用,难道能因此也将在执案件的网络查控权限关闭?因此,防范这种风险的关键在于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和管理制度,而不能因噎废食,简单以关闭终本案件网络查控权限了事。

综上所述,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节省各级法院的执行成本,早日实现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建议最高法院恢复各级法院对终本执行案件的网络查控权限。


 

 
来源: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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