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媒体聚焦
湖北医生在家猝死算不算工伤?最终认定结果来了!
  发布时间:2020-03-12 15:10:05 打印 字号: | |

今天一则消息


在微博引发热议

事件回顾

2月13日,湖北省仙桃市三伏潭镇卫生院医生刘文雄在家中猝死,由于其并非感染新冠肺炎,同时当地人社局认为其情况与工伤认定中规定的时间、场景不合,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最终认定

3月7日,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推翻了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重新作出如下决定,刘文雄为在防疫备勤过程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予以认定为工伤。



为何会做出认定结果更改

法律上

对工伤认定又是做如何解释?

咱们一起来看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七种情形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湖北省仙桃市人社局认为

疫情期间,刘文雄医生24小时待命,在1月12日至2月12日期间,共诊治患者3506人次。其发病时间是12日下班后,于13日凌晨死亡,考虑其在疫情期间工作形式的特殊性可以认定其死亡属于在工作期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现在大家

对工伤认定应该有大致了解

那受到工伤后

我们又该向谁申请工伤认定?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也许不常用

但必须得有所了解

当意外发生时

让自己得到更多保护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诉事速办联系电话:0791-86512368

立案咨询:0791-83769807 0791-83760956

投诉举报:0791-83762953

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3765802

联系地址: 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450号

邮政编码:3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