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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虽有不能 倾心仍获理解
作者:王志明  发布时间:2020-06-15 09:11:28 打印 字号: | |

“我们公司管理上确实存在漏洞,感谢法院为本案做的努力!”申请人某建设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向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书面申请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对法院强执行工作常常存在一些误解,认为案件判决后只要进入执行就一定能拿到钱。其实不然,执行中仍然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执行不能是指被执行人客观上并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能力,也就是被执行人根本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在江西某建设公司申请执行高某、孙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产、土地、股息红利、银行存款、公积金等财产线索进行详细调查,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法院还对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并实地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查找,但均未有收获。鉴于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符合执行不能的条件,执行法官约谈了申请人,详细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申请人感受到法院已经尽了全力,表示对法院执行工作理解,遂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当然,执行不能也不等于执行“到此为止”。被执行人此时无履行能力,不代表以后都无履行能力。如果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也会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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