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发指!
2019年6月9日夜里
江西南昌一墓园
32座墓碑遭人损毁
原因竟是男子韩某醉酒后
强行进入墓园
寻找亲人坟墓未果
将愤怒发泄到其他死者的墓碑上
近日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依法以寻衅滋事罪
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两年
到底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法条链接
你知道吗?
生活中很多行为都
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公然挑衅+地域歧视
2019年3月19日,江苏徐州男子杨某在某视频软件上发布辱骂河南人的视频,被网民转发后,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很快,该男子因寻衅滋事罪被刑拘。
二、造谣污蔑
2019年9月6日,针对网传“南京某学校五年级一个孩子妈妈和班级里17个孩子的爸爸发生关系,然后借款跑路”的消息,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发布警方通报,称孙某(女)因编造相关虚假信息,并在网上传播,江宁警方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三、幸灾乐祸
2019年8月10日,浙江台州等地正在遭受台风“利奇马”自然灾害肆虐。南京一网民却在微博谩骂侮辱受灾地区和市民。
8月11日,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发布通报,发表言论的王某(37岁,南京秦淮区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四、胡编乱造
2019年7月,微博用户@春秋两不沾- 发视频称被一男子长期骚扰并威胁“奸杀”,报警求助无果,引起网友同情和关注。
7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发布通报称,女子视频中的相关言辞均为编造。因视频点击量达5000多万次,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事后,该女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君子报仇”
2019年7月10日,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仁尧犯寻衅滋事罪,原因是常仁尧路遇小学老师张某某,想起20年前上学时因违反学校纪律曾被张某某体罚,心生恼怒,拦下张某某对其辱骂、殴打,并将张某某的电动车踹翻,引起多人围观。不仅如此,其还将录制的打人视频大肆传播炫耀。
六、酒后惹事
2019年6月25日晚,嫌疑人王某因与其女友感情纠纷情绪波动,当晚饮酒后路遇被害人吴某,对其大打出手。后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吴某脸部软组织挫伤。
大连市公安局官方微博6月27日凌晨通报称,认为嫌疑人王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七、恶意骚扰
2019年6月,男子曾某与女友李某分手后,不断恶意骚扰李某,经公安机关调解后仍不思悔改,致李某经济损失。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上述恶意骚扰前女友的寻衅滋事案件提起公诉。
八、“精日”辱华
湖北孝感男子张某曦长期编造发布反动谣言,肆意辱骂和攻击其他爱国网民,冒用他人身份在境内外网站注册账号,大量发布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利用网络暴力对他人实施恐吓,煽动民族仇恨,丑化国家形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9年7月28日,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依法逮捕“精日”份子张某曦。
九、白吃白喝
2018年11月4日,沈某在某外卖软件中下单点了鸡腿排饭,他饱餐一顿后,却在店家平台留言“有头发怎么吃,吃死了怎么办”。店家与他沟通协调后,沈某要求退款。为了不在平台留下不良记录,店家同意退款16元。其实,外卖鸡腿排饭里根本没有头发,这是年仅22岁的沈某为了吃白食,恶意讹商家的惯用伎俩。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随案移送的犯罪所用手机一部被没收。
十、辱警言论
2019年12月10日,王某某为寻求刺激,发泄不满情绪,将偷拍的警察执法照片配上辱骂性的话语用快手号进行发布传播,浏览量较大,严重影响公安民警执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之后,甘肃省白银市森林公安局靖远县分局以寻衅滋事罪依法对其处以3日行政拘留的处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在网上辱骂他人同样可能违法!
骂人可能违法
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辱骂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辱骂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辱骂他人的;
(三)辱骂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发帖留言也可能
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遇事过于冲动
终将付出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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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刑事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