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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财产归一方  债权人有权行使撤销权
作者:湾里法院张凯丽  发布时间:2020-08-10 10:06:12 打印 字号: | |

法律绝非违法者的避风港!债务人若意图通过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方式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

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债务纠纷案。张某、李某夫妻二人向王某借款30万,张某写下欠条,在归还了5万之后夫妻二人对剩余款项拒不归还,王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王某借款本金25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可张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王某发现,张、李二人在这期间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约定将上海及南昌房产归李某所有。该约定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王某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张某、李某《离婚协议书》中第三条关于财产分割关于南昌房产的约定。

法院认为南昌房产系张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将案涉房屋归李某所有,但张某未取得相应对价,该行为应认定为无偿转让财产。这直接导致张某财产减少,降低了张某偿还债务的能力,且张某和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拥有其他财产可清偿所负的债务,故该无偿转让行为对王某的债权造成了损害,王某有权要求撤销。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法院对王某要求撤销该房屋分割约定,并恢复到离婚前状态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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