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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患者伤人  监护人被判赔20余万元
作者:湾里法院毛永忠、罗松瑞  发布时间:2020-08-20 16:41:48 打印 字号: | |

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精神病患者伤人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被判处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0余万元。

据悉,2019年10月8日,患有精神疾病的李某因楼上装修产生噪音,持棒球棍击打装修人员脸部,致其受伤住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某因故意伤害被湾里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认定李某为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人。原告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李某及其监护人葛某和李某某承担赔偿款22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患有精神疾病,作为监护人的葛某和李某某在有医嘱要求其二人看管好李某以防其伤人情况下,仍放任其一人在湾里居住,未尽到监护责任,应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李某行为系故意,在无证据证明原告有重大过失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不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被告在审理过程中,均未提供李某有财产的证据。据此,法院认定由李某监护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余万元。

判决后,法官耐心进行答疑,李某的监护人在判决生效后主动履行了相应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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