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患有精神疾病的成年人李某,持棒球棍故意伤害徐某,在刑事案件中鉴定李某具有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徐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民事诉讼中是否还需对李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鉴定来确定赔偿主体?
【分歧】
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了100份该类案件的判决书,发现有以下做法:
第一、不需鉴定,限制性刑事责任能力可直接转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持该类意见的判决有60份,基本上认为刑事审判中已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鉴定,该类鉴定大体会认定行为人在作案时,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因该故意伤害行为引发的民事诉讼,也可认定其侵权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受限,从而直接认定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需鉴定,限制性刑事责任不等同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持该类意见的判决有28份,认为在案发时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但鉴定意见书不能起到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效力。因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需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一般局限于实施危害行为当时,是一个时间点的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则一般要求持续、稳定存在相对较长的一个时期,是一段时间的能力。且刑事责任能力受一定感知器官胜利功能缺陷的影响,倾向于依此认定结果决定对其惩罚的程度,而民事行为能力侧重于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有效性,倾向于依此认定结果对其进行保护,以维护其本人乃至社会的生活秩序。如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直接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不需鉴定,但要结合行为人以往的病情诊断及限制刑事责任鉴定意见书中的陈述综合认定。持该类意见的判决有12份,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要求的精神状态中心理学标准是辨认及控制能力方面受限,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的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限制刑事责任的鉴定要求高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再结合行为人既往病史,也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管析】
对于该类案件究竟是否还需进行民事行为能力鉴定,未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案例,也未找到相关的法律规定或者裁判指引。笔者较为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1.举重以明轻。刑事鉴定的法医学标准高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行为能控制、辨认能力均受限,必然符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中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要求。2.行为人既往病史结合刑事责任能力鉴定,亦可说明行为人并非只在作案时才突发疾病,而是一个长期过程,可认为是一个时间段的能力受限。3.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因故意伤害行为往往被判处刑罚,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时,行为人有可能还在监狱服刑,无法进行民事责任能力相关鉴定,即便出狱,由谁申请相关鉴定、被鉴定人是否配合都具备不确定性,给诉讼带来极大困难。4.从保障受害人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来看,综合认定行为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要求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行为人有财产亦可执行其财产,充分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