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0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张某驾车来到南昌市湾里旅游集散中心工地,用准备好的钢剪将工地负二层桥架上的电缆线剪断后偷走。后在一个废品收购站将盗得的通讯电缆线销赃得款1380元。经湾里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人民币2059元。2020 年 5 月 14 日晚,被告人张某劝说其未成年的侄子张某某一起去偷窃。次日凌晨,张某驾车伙同张某某来到南昌市湾里旅游集散中心工地,用钢剪将工地负二层桥架上的电缆线剪断准备搬运上车时,正好被工地巡逻的工作人员发现,二人未来得及拿走电缆线就立即慌忙逃离现场。经湾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批电缆线价值人民币 3389 元。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张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张某家属积极赔偿湾里旅游集散中心工地方人民币 1 万元,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两次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4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实施第二起盗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张某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