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内吸毒不仅隐蔽、方便且随时可以变换地点,已成为瘾君子的新“时尚”。近期,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对在私家车内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被告人胡某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胡某在购买毒品后,3天内5次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毒,情节恶劣。
法院审理认为,“容留他人吸毒”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场所,不仅包括自有住房、出租房、办公室等,也包括行为人具有一定支配权利的空间,如在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所开的房间等。本案即是被告人多次在其专人驾驶的车内容留他人一起吸食毒品,最终被判处容留他人吸毒罪。考虑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认罪认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