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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地裁判执行领域法院与行政机关的权责应予规范
作者:湾里法院肖丽萍、董兴强  发布时间:2020-10-28 10:05:56 打印 字号: | |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大量的涉土地纠纷案件涌入法院。法律规定对非法占地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共有431篇行政裁定书对非法占地行政处罚决定裁定准予执行,而裁定中对限期拆除、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的执行主体则有六种:9省13个基层法院26篇行政裁定书裁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7省10个基层法院127篇行政裁定书裁定由自然资源局组织实施,4省5个基层法院14篇行政裁定书裁定由非法占地行为发生地的镇政府组织实施, 13省24个基层法院的127篇行政裁定书裁定由法院执行,3省3个基层法院的27篇行政裁定书裁定由自然资源局报请上级行政机关同意后实施,2省2个基层法院的16篇行政裁定书确定两个执行主体。执行主体的不统一,将引发以下问题:

一是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公信力。各地法院对于该类案件执行主体的确定,存在适用法律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甚至同一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存在不同裁定方式,个别法院在同一裁定中,将拆除建筑物等内容交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而将罚款裁定由法院执行。这种法律适用不统一的情形,会使公众质疑司法公正,损害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二是违背职权法定原则。大多数的非诉执行案件,法院一方面要审查行政机关的非诉执行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对于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又自己组织实施。随着非法占地案件的增加,拆迁压力与日俱增,法院开始探索“裁执分离”模式,即作出裁决的机关与执行裁决的机关分离,前述数据统计中共有31家法院的185件案件,将这三项内容裁定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件中,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法律赋予法院的强制执行权转移给了行政机关。

(三)容易引发推诿,使行政管理目的落空。部分地区的法院和行政机关协商制定了“裁执分离”机制,还有更多地区的法院和行政机关并未协商建立起“裁执分离”机制。由于拆除建筑物的执行难度大,法院裁定将强制执行的职责交由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则以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执行权为由不组织实施,导致互相推诿,使行政处罚决定难以得到执行,保护国土资源的行政管理目标落空。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方面:

一是法律支撑不足。非法占地裁判执行的尴尬与困局,主要源于缺乏明确的“裁执分离”法律规定,目前仅限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尚无更高位阶的法律支撑,不能对有关行政机关形成足够的约束。

二是法院与行政机关权责不明晰。法院和行政机关对非法占地裁判执行中双方的关系定位不认同,当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执行时,不少行政机关就认为法院是在撂担子、推责任,这给“裁执分离”工作的推进带来了很大困难。部分行政机关也对法院施加压力,坚持由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三是法院案多人少压力大。当前法院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审判工作面临案多人少之困境,非法占地裁判执行往往涉及被执行人核心或重要利益,被执行人对抗严重,且专业性极强,执行难度远超普通的民事执行案件,而法院无法直接调度相关单位。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就倾向于将拆除违法建筑等执行职责裁定给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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