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为现役军人,被告王某系在校学生,高某较王某年长五岁,原、被告在2017年经人介绍相识,经自由恋爱,于2019年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因高某在外地服役,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2019年双方电话沟通次数不多,2020年至今未打过电话。原告于2020年7月2日提起诉讼(起诉状落款日期为2020年5月13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经人认识,经过两年恋爱后登记结婚,因而双方婚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但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原告提供证据难以证明夫妻感情达到彻底破裂程度。双方登记结婚至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尚不足一年半,原告作为现役军人,被告系在校学生,且原告较被告年长,原告应给予其必要的宽容和理解。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希望维持这段婚姻,但其疏于沟通不利于维系亲密的夫妻感情,对此,被告应进行反思,加强与原告沟通和交流,关心和爱护对方,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婚姻需共同经营,只要双方彼此信任,相互珍惜,婚姻关系仍有缓和并改善的可能。据此,法院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 判决不予准许。对高某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和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也未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