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为人莫做亏心事,半夜敲门心不惊。若是心中有愧,必然杯弓蛇影、心惊肉跳。明明知道酒驾涉嫌危险驾驶,但总有人铤而走险,嘴上说着“不怕”,心里却慌得要命,一遇“紧急情况”往往慌不择路,令人瞠目结舌。
7月31日,李某驾车行驶至湾里招贤大道,前方有交警在指挥交通,非常正常的一个画面。突然,李某毫无征兆紧急刹车,将车在路中间就地停下,然后弃车而逃。民警发现后追上并予以控制,经抽血检测,李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26.0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时有逃跑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李某后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湾里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将这一常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