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原、被告约定出售购买的房屋系限售住房,原告为外地户籍,为限购人员,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洪府厅发[2017]22号)《关于一步做好房地产住宅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洪房字[2013]52号)《关于从严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之规定,案涉《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进行网签和备案,也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限购规定亦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故湾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返还原告实际支付的100余万元购房款,诉讼费各负担一半。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个人购房承诺书》、《林溪府商品房认购书》,原告承诺已了解南昌市住房限购政策内容,认购被告开发销售的南昌某处房屋,原告于当日向被告支付认购金20000元。原告签订上述书面材料时,系外地户口,并在南昌市单独所有一套市场化商品房住宅。同年8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销售的商品住宅,原告在指定日期内分期付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实际支付购房款100余万元。
另查,出售房屋属限售商品住宅,原告为限购人员,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未进行合同备案登记。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但根据限购政策规定,案涉《南昌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进行网签和备案,也不能办理不动产权证,合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合同应予解除,根据公平原则,原、被告对本案合同的解除均有过错。购房者有如实说明自身房产状况的义务,了解遵守政策规定的义务,开发商有核实购房者购房资格的义务。
据此,湾里区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当事人双方表示服判息诉,今后会严格遵守限购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