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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费到底怎么交,业主们看过来
作者:湾里法院罗松瑞  发布时间:2020-12-02 14:52:51 打印 字号: | |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后,业主交纳物业费已经成为社会共识,但对于收房未入住的“空置房”应该按什么标准交纳物业费,业主们认知不一。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空置房”物业费如何交纳产生纠纷的案件。

李某2017年在湾里区购买房屋并办理收房手续后,因工作原因并未入住,但与保利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李某认可被保利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但以房屋未入住且《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空置房只收取50%物业费为由主张减半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认为其已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不能因为自身原因未享受物业服务为由要求减半交纳。

对于空置房到底怎么收费,我们先看看几个关于物业收费的规定。

1、2003年9月,江西省计委、江西省住建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的通知,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了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缴纳50%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

2、2003年11月,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3、2007年,《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4、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制服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2012年,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其中,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适用的《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而且该规定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出台之前,亦不适用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权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了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更直接规定了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业主在收房后即使未入住,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的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本案经法院调解,李某足额的缴纳了物业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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