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某烟花公司诉某食品店、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判处某食品店、田某支付某烟花公司货款26200元,本案现已生效。
被告某食品烟花爆竹经营部是李某和其妻子田某共同经营,与原告某烟花公司之间长期保持烟花爆竹的供销关系。2018年1月19日,原告根据双方的电话约定,将价值38040元的烟花爆竹运送至被告指定的收货处。被告田某收货后支付了一部分款项,就剩余款项出具了欠款30000元的欠条一张,并在欠条上签名并加盖某食品烟花爆竹经营部印章。后某食品烟花爆竹经营部更名为某食品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均无果。
被告抗辩:原、被告之间口头买卖烟花爆竹协议是无效协议,应当依法确认无效并恢复原状。原告违规超量买卖、无证运输烟花爆竹,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
法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本案中原、被告确认双方在较长一段时间内有口头供销烟花爆竹的交易习惯。原告依口头约定送货,被告接受货物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案涉欠款及烟花爆竹供货的时间点均处于国家对烟花爆竹等特种物品行政许可期限内,未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被告以原告违规超量买卖、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等理由拒绝付款,但其既未提供证据证实,也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公平原则,本院综合被告陈述的因本次交易导致的库存货物及批量应享受折价等因素,酌减被告方货款3800元,确认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26200元。对原告要求的资金占用费。因原告供货数量多,以及政府禁燃等政策因素是致被告逾期付款的主要原因,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