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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缴纳两成管理费 八成运输费索要无果
作者:湾里法院李智辉  发布时间:2020-12-02 15:04:30 打印 字号: | |

原告卢某于2015年11月出资购买一辆江铃牌顺达货车,车牌号为赣AB9936,并与被告某运输公司签订《车辆挂靠协议》,约定:卢某购买的车牌号为赣AB9936江铃牌顺达货车,挂靠于被告处,以被告名义上户,挂靠车辆向被告缴纳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保证金在挂靠期结束后不计息退回,挂靠期限为自签订挂靠合同起四年以上。后因被告与德邦公司有业务合作,卢某就以某运输公司名义在德邦公司从事运输服务。双方口头约定:运输费用单据需交到被告,由被告向德邦公司结算后,扣除20%的管理费后,将其余80%的运输费支付卢某。原告每个月的货运费都是由德邦公司按时结清给被告,再按80%付给原告。自2017年3月至2017年8月,被告没有再向原告付清运费,期间运费原告主张系60,95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均无果,遂向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起诉索要。

2017年3月之前,被告在扣除20%的管理费后将运输费支付给卢某,2017年3月至8月,卢某在提供运输服务后,被告拖欠卢某的运输费,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卢某要求支付运输费的诉请,合理合法。原告卢某主张的运费中,卢某主张被告应支付的2017年3月至8月份的运费,认可2017年6月、7月、8月三个月中的运费合计31,665.6元。被告辩称原告主张运输费系他人运输所得,法院审理后对非原告承运部分运输费予以扣减,对其余部分运输费予以认可,被告拖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据此,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卢某支付货物运输费31,665.6元。被告不服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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