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被告人李某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000 元。
2020年7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隆指使其子被告人李某南驾驶小轿车,送其至湾里某自然村祝某家附近,李某隆下车后,李某南驾车在村口等。在李某隆将祝某的蓝色福田牌三轮摩托车盗出后, 李某南帮忙推车,李某隆遂将三轮摩托车开至住所供个人使用。经认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668元。
同年8月27日,被告人李某隆、李某南在其住处被南昌市公安局湾里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三轮摩托车发还至祝某;且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1000元并得到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隆、李某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668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两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某隆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南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