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系农民工,2019年8月至2020年1月,范某受雇于吴某,在湾里某项目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约定工资每日280元,每三个月结算一次且支付工资的80%,剩余20%在2020年1月春节前付清,但是到期后吴某却分文未付,经范某与吴某沟通后,吴某向范某出具了《欠条》两张,载明拖欠范某工资以及少量车费合计23574元。范某多次讨要无果,即向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吴某拖欠范某劳务报酬的行为侵害原告个人的民事权益,因原告文化程度不高,诉讼能力欠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该院于2020年9月21日向湾里区法院提交湾检民支[2020]36010500001号《支持起诉书》,支持范某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范某起诉材料和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书》后,湾里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办案人员当天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过协商,被告吴某承诺:于2021年2月11日即春节前,一次性还清范某所欠范某全部劳务费23574元,结案后,湾里区法院将该案《民事调解书》送达检察机关反馈处理结果。
据了解,该案系湾里区法院首次接受检察机关支持自然人个人起诉的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