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4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法院以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当庭判处被告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陈某于2021年4月前在招贤镇某道路两旁补植樟树72棵,要求胸径不小于10㎝,成活率100%,管护期1年,若被告陈某不履行修复义务,将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3320元;同时责令陈某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现场)
据悉,该案是南昌市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破坏生态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被告陈某为加快工程进度,在未办理采伐野生樟树的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湾里竹山路某路段的8棵野生樟树用挖机推掉,丢弃在路边;还将位于竹山村某路段的10棵野生樟树移植在新修道路路边。经鉴定,被毁坏的香樟,属于天然野生植物,为国家II级保护野生植物。2020年11月29日,被告陈某主动投案,并于案发后,主动缴纳植被恢复费人民币20000元。另查明,2020年12月10日,被告陈某与招贤镇政府、佘牟村村民委员会就樟树恢复补植签订了《樟树恢复补植实施方案》。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II级保护野生植物野生樟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缴纳植被复绿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认为,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相关规定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承担的责任。对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补植责任及赔礼道歉的诉请,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具有侵犯社会环境公共利益的重大过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伤,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陈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将尽快履行法院生效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