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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道里骑行,摔伤谁担责?
作者:红谷滩法院胡萍  发布时间:2021-03-02 16:06:52 打印 字号: | |

高某出门办事,在其骑着电动车从四楼走廊经过时不慎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医生诊断,事故造成原其右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为此,高某找到物业要求赔偿,高某认为其摔伤是因四楼走廊的地面湿滑,物业公司对此情况未及时处理,亦未立警示标志,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认为高某自身应该承担完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而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该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包括小区房屋共用部分(含楼梯间、走廊通道)的环境卫生、清扫积水、积雪等。事发地四楼走廊属半封闭结构,走廊北面仅靠高约一米左右的金属材质栅栏维系。事故前,该区域属阴雨天气。小区保洁员每天上午进行楼道、走廊等公共设施的保洁。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但未遵守其签订的公约、契约的约定要求,反而在其居住的四楼骑行电动自行车,未尽到对自身安全谨慎注意的基本义务,是造成本次损害的根本原因。高某应对自身行为的后果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履行公共环境的管理服务等职责。本案物业公司对事故发生地四楼走廊未及时作合理封闭,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对小区内电动车规范的停放地点、充电设施进行了完善配套,未能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判决该物业公司赔偿高某经济损失96037.27元的15%,剩余部分由高某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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