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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户获免疫情租金三个月   诉请次承租人全额交纳被驳
作者:红谷滩法院黄聪、廖如荣  发布时间:2021-04-30 11:40:28 打印 字号: | |

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餐饮、商场等人员密集行业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房东据此减免租户3个月租金的情况下,租户是否应给与次承租人相同的租金减免呢?近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依法审结了一起涉疫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5年12月18日,戴某将其从红谷滩某医院承租的商铺转租给徐某,并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双方在经营期间需履行戴某与红谷滩某医院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合同签订后,徐某将案涉店铺用于经营餐饮店。2020年1月24日,江西省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而启动一级响应,根据南昌的疫情防控措施,徐某的餐饮店关闭。2020年4月30日,红谷滩某医院决定免除戴某3个月的租金,并由医院财务人员将《免除房租通知》下发至餐饮店。同年5月11日,红谷滩某医院通知餐饮店可恢复营业。徐某认为其经营的餐饮店亦应该免除3个月租金,遂向戴某少交了3个月租金,戴某则主张可不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遂将徐某起诉至红谷滩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徐某补交3个月租金。

红谷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2020年1月份起因受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影响,餐饮、商场等人员密集行业被要求歇业,至2020年3月份虽然有序复工复产,但仍未能全部正常营业,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可预见不能避免,系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该期间的租金应予以减免,《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在经营期间需履行原告戴某与红谷滩医院所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现红谷滩某医院已经减免了原告戴某3个月房屋租金,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公平原则,原告戴某亦应减免3个月租金。据此,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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