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涂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同时责令其退缴赃款人民币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涂某在明知可能会被用于网络赌博、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按照谭某(另案处理)的要求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7家银行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绑定手机卡、U盾,后以每套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谭某,获利共计7000元。上述7家银行账户的银行卡号分别为尾号8314建设银行卡、尾号5030光大银行卡、尾号2179农业银行卡、尾号9088浦发银行卡、尾号2302中信银行卡、尾号8893中国银行卡以及工商银行卡一张(卡号不详)。经查,被害人付某被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中的13万元转入上述涂某名下中国银行账户中;被害人徐某被网络诈骗,被骗钱款中的20万元转入上述涂某名下浦发银行账户中。
2021年1月25日,公安机关在福建省光泽县抓获被告人涂某。经统计,除工商银行账户外,涂某名下其余六家银行账户进账总金额为390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被告人涂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