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为得所爱芳心,为对方大把花钱。分手后,觉得真不值得,花出去的钱要不回来,灵机一动,向对方借的钱也不还了。真可以这样吗?
张某某(男)和李某(女)谈过一段时间的恋爱。2019年3月20日,在恋爱期间,张某某向李某借款27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20年6月1日之前归还所有欠款。2019年4月至2020年8月,张某某向李某还款共计10000元,之后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后来两人感情破裂,李某在学校班级家长群里言辞激烈地“揭露”了张某某欠钱不还的行为。后续张某某仍未还款,李某遂将张某某起诉至红谷滩人民法院。
被告张某某答辩时称,不还款原因有二:一是原告李某在学校微信群里侮辱被告,泄露被告隐私,损害被告名誉,所以停止还款;二是恋爱期间,其向李某转账或买礼物等花费共计20995元,李某对这些财物也已确认,应抵扣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主张其与原告男女朋友关系之间的费用支出,实为“赠与”行为,与借贷关系不属于同一性质,被告要求抵扣观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17000元。张某某不服判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