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突发,对不少行业都产生了影响。这时,有些企业便以“受疫情影响,经营状况不佳”为由辞退员工。行?还是不行?今天,让我们以案说法。
A酒店是一家全球知名品牌的高档型酒店,本应该迎来春节旅游旺季,谁知突如其来的疫情导致酒店无法正常营业。然而疫情的势头愈演愈烈,A酒店只能出此下策,安排大部分员工放假,仅个别员工继续留守工作。但是酒店没有生意,维持经营举步维艰,遂一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至酒店几十名员工的手里。
员工们纷纷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A酒店支付经济补偿,A酒店则认为员工的要求简直是无稽之谈。
仲裁委认为A酒店以经营发生困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客观实际,员工要求A酒店支付经济补偿于法有据,对于员工的请求予以支持。A酒店不服裁决,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酒店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以致无法再承担员工的人力成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员工要求A酒店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得到支持。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虽属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经济补偿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予以计算确定。
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则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