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播报
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分手后房子归谁?
  发布时间:2022-04-28 18:27:03 打印 字号: | |

如今,婚前买房的情形已经屡见不鲜,但是,从恋爱到结婚,期间难免出现各种问题。如果以双方的名义贷款买房,最后却没结婚,那房子应该归谁所有呢?

王某(男)与周某(女)是情侣关系,且感情和睦。恋爱两年后,二人以共同购买人名义购买某房产,价款为83万元。其中,首付款22万元由王某父母出资,剩余61万元由王某、周某作为借款人共同向银行贷款,案涉房屋的不动产预售登记记载预购方为王某、周某。自案涉房屋按揭供房之日起,均由王某负责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后来二人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一年后,周某与另一男子登记结婚。二人因案涉房屋的归属问题分歧较大,故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周某协助其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首付款由王某父母支付,且根据还款记录,银行贷款每月由王某偿还,故在周某没有支付首付款且未参与还贷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确认“购房系出于结婚为目的”,法院认定购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现周某已与他人登记结婚,附条件赠与实现的条件无法成就,因此,赠与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最终,法院判决确认案涉房屋的全部产权归原告王某所有,被告周某协助办理相关备案变更手续。

男方出资以女方名义购房,在法律上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登记结婚是所附的生效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附条件的赠与,但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最终双方没能结婚,赠与所附的条件自然没有成就。因此赠与人在赠与所附条件未能成就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这也符合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及我国社会传统和公序良俗。





 

 

 
来源: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管理员

诉事速办联系电话:0791-86512368

立案咨询:0791-83769807 0791-83760956

投诉举报:0791-83762953

办公室联系电话:0791-83765802

联系地址: 南昌市新建区梅岭大道450号

邮政编码:3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