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你于15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占有或控制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材料,并对你本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预处罚。”
近日,红谷滩区法院在办理一起破产清算案件时,因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尹某某怠于履行清算配合义务,承办法官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惩戒预警方式,发出了南昌市首份破产案件《预罚款通知书》。尹某某收到法律文书后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最终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向破产管理人移交了公司公章、账簿等材料,推动破产案件有效审理。
红谷滩区法院审理该网络科技公司破产清算案件过程中,发现尹某某在公司设立、股权多次变更的过程中,多次代替占股97%的大股东签署有关承诺、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亦代表公司签订了部分职工劳动合同、离职表、工资明细表等,且向管理人承认其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持有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开户许可证等印章、证照、重要文件。该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尹某某作为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应当配合法院及破产管理人开展破产清算工作。但管理人通过面谈、电话、微信、邮寄等多种方式联系尹某某,要求移交由其控制、占有的公司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其对管理人拨打的电话、微信经常不接听、不回复,或以各种理由多次拖延交付时间。鉴于上述情况,为推动破产案件顺利进行,红谷滩区法院依法向尹某某邮寄及电子送达了《决定书》和《预处罚通知书》,同时为了达到惩戒预警的效果,体现善意文明执法理念,红谷滩区法院委托破产管理人向尹某某当面送达了法律文书,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充分释明,以引起其高度重视。
罚款决定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能产生巨大的震慑力,但对拒不履行法定责任的被执行人而言,没有任何回旋余地,可能会加剧躲避执行。而“预处罚”,保留了一定的空间,给能履行而不履行者抉择的时间,是对被执行人发出的“黄牌警告”!督促拒不执行或不清楚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尽快履责,达到打击违法与督促执行的双重目的。“预处罚”惩教结合、刚柔并济,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