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付某某在南昌市市级以上媒体就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近日,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付某某违法销售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成分的性保健食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处罚金7200元,并责令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700元和“登报道歉”。
据了解,2019年底至2021年8月期间,付某某在南昌市红谷滩区经营了2家自助售货成人用品店。在经营期间,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卖家,以每粒2.5元的价格购进没有合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性保健食品,放置于成人用品店的自助售货机中,以每粒30元至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在进货过程中,付某某并未要求卖家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和证照,也知道其是通过微商而非正规渠道进的货。
2021年8月26日,民警从付某某经营的自助售货成人用品店内查获待售的无合格证性保健食品7盒。同年9月8日,付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另查明,截至案发,付某某销售上述产品金额共计3600元,获利3300元。2021年7月,一名被害人钟某在付某某经营的自动售货机上购买了上述性保健品,支付货款1130元。钟某认为其购买付某某的上述产品无任何合法资质,于2021年1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某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付某某违法销售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性保健食品,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销售金额3600元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其中,钟某购买付某某的上述产品,支付货款1130元,其赔偿问题已另案处理,故付某某应就其剩余销售金额2470元支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4700元。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公益诉讼作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诉讼活动,惩罚只是手段,教育才是目的。希望通过本案能够对其他的商家起到警示、教育、纠正的作用。同时,在此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增强食品、药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勇敢地拿出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