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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7月份,被告人洪某(女)通过手机聊天软件与被害人曾某(男)相识,后发展为情侣关系。在两人接触过程中,洪某称在北京给政策研究所专家做助理,曾某便向洪某提出,请洪某找地方领导协调关系帮忙中标工程项目。洪某遂另注册一个微信号,谎称系该地方领导微信,添加被害人曾某为好友,假冒身份和曾某聊天,并以疏通关系等理由骗取曾某钱财共计人民币474773.46元,骗取的资金被其全部用于挥霍。
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人洪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洪某及其家属已陆续退还被害人曾某人民币40.1万元,剩余款项双方已达成退赔协议,且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洪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74773.4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诈骗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洪某用于作案的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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