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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可不必!为赚1000元,被判一年三个月......
作者:红谷滩区法院 夏琳  发布时间:2022-07-25 16:43:35 打印 字号: | |

提供银行账号等信息,就可获得一笔提成。 走歪路赚“轻松钱”, 明知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却还知法犯法,结果终落法网。

2021年9月20日,被告人李某明知系转移犯罪所得资金,为获取提成,提供自己名下银行卡、支付宝等支付平台账号及手机与涂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转移犯罪所得资金,被告人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元。经查明,韩某被网络诈骗资金25000元、徐某被网络诈骗资金40000元、罗某被网络诈骗资金50000元均转入被告人李某银行卡中,而后转入其支付宝等平台再被转移。

2021年11月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暂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资金,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共计人民币11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电信诈骗要警惕,充当帮凶不可取,牟取不正当利益,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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