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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多年孩子非亲生,父亲仍要争夺抚养权!法院是否支持?
作者:红谷滩区法院 黄利  发布时间:2022-08-25 09:16:13 打印 字号: | |

女子婚内生子,孩子却并非丈夫亲生。离婚后,男子得知真相却还要争夺孩子抚养权,那么“最佳照顾方”应该归谁呢?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原告小红(化名)与被告小张(化名)于2017年8月28日结婚登记。2017年10月18日,原告生育儿子小明(化名)。2018年12月18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小明由被告小张抚养,原告小红享有探望权。2020年12月25日,原告小红在探望小明时,被告担心原告把小明带走而发生矛盾,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因小红在与小张同居生活期间与案外人小李(化名)有过不正当关系,2021年4月17日,原告带小张与案外人小李一同到某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材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小李是小明的生物学父亲。遂原告以被告非小明亲生父亲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而小张认为自己与小明为法律上的父子亲属关系,且对小明精心照顾有深厚的感情,并表示不介意自己并非小明的生物学父亲,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孩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小孩身心健康,保障小孩最大利益的角度出发。小明在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虽然其出生证明及户口簿上登记被告小张为父亲,但被告小张在知道其并非小明的生物学父亲的鉴定结果之前,误以为其为小明的生父并对小明尽心抚养,属于欺诈性抚养关系。小张与小明不存在亲子关系,小张对小明无抚养义务。小明应当由其母亲小红抚养,且没有证据证明小红存在对小明抚养不利的情形。小张称其对小明有抚养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小明由其生母抚养,对今后教育及生活更为有利。故原告小红要求抚养小明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小红之子小明由被告小张抚养变更为由原告小红抚养被告小张不服提出上诉,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应当指出,原告小红婚内出轨与第三人非婚生育小孩,是违反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如被告认为受到损害可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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