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中小投资者是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重要指标,也是人民法院积极参与营商环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发布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就是稳定中小投资者市场预期、增强企业主体信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原告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小股东,向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了查阅公司账簿的请求。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请求予以口头拒绝,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将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以来起至实际查阅之日止的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章程和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及附属明细表)、公司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所附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还有经营过程中签署的合同与文件,以供原告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
处理情况: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的基本权利。但在社会生产实践中,公司的发展往往忽视了股权占比较小的中小股东们的利益,对于中小股东提出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材料的申请多以忽视,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违背了法律蕴含的价值导向。
本案的主要争议点在于,对于原告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的查阅申请,被告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仅口头拒绝,没有作出书面回应,也没有通过举证给出合理拒绝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虽辩称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与被告属同一产业,出于同业竞争及保密要求考虑,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口头拒绝了原告提出的上述申请。但根据以上规定,法院认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申请,需书面且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才可以拒绝提供查阅。被告称原告与其同属地产行业,出于同业竞争及保密要求考虑而拒绝原告的申请,但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行为存在“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判决被告江西慧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提供自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供原告江西新某置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专业人员查阅、复制。
典型意义:
对于公司和股东,法律认定公司是强势一方,在法律规定上有更严格的要求,表现在于对于股东的申请回复需书面,对于拒绝理由需负证明责任。法律明显倾向于保护股东的利益。这是因为,股东是公司的投资人、出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重大事务决策、盈余分配等拥有决定权。股东对公司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公司经营决策和公司财产使用的情况。其中,人数占多数、但股权占少数的中小股东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公司知情权的基础,也是行使自身正当权利的表现。对中小股东知情权保护的缺失会影响社会中的中小投资人的投资积极性,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保护中小股东知情权不仅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更是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公司的内部机构应该尊重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得到切实的维护和实现。
公平、诚实信用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市场主体各方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只有尊重他人利益,才能更好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法院依法及时判决,有利于确立规则、维护公平和诚信,同时也能营造更有活力和更稳定的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