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原告因对法律条文存在误解,与被告就退租问题存在分歧,引发矛盾,经法官释法说理后,原告当场撤诉。
案件回放:原被告系租户与房东关系,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双方结束租赁关系时,应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但在租赁合同到期时,原告并没有搬离住所而是选择继续租赁。后原告在搬离时没有提前告知被告并要求其退还当月剩余租金。
原告认为,其租赁期限已届满,依照法律规定租赁期限转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她有权随时搬离出租房并要求出租人退还剩余房租。然而,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所以,原告的租赁期限虽然届满转为不定期租赁,但是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原告应当于搬离房屋前一个月提前告知被告,否则,被告可扣留原告当月剩余的房租。
法官提醒:学法用法时刻谨记,必要之时可维护自身权益。但法律条文应正确使用,切勿盲目解读,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