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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官普法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谁担责?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1 19:21:05 打印 字号: | |

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侵权案件,两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学校发生纠纷一案,该如何追责侵权方?


案情回顾

红谷滩区某小学用餐期间发生一起纠纷,原告因被告推倒,导致面部、牙齿受伤。原告父母陪同治疗后,将被告、被告父母诉至红谷滩法院,因被告系年满7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红谷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父母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因此,被告本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即由被告父母负担相应费用。

法官补充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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