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及农民工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公司为涉案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告许某为涉案项目下分包公司代理人,原告彭某为涉案项目实际施工人员,被告许某欠薪。原告多次要薪无果,随诉至本院,经审理判决被告许某向原告支付劳务费,被告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国务院颁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是保障农民工工资得以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立法,是治理欠薪的利器。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需先行清偿,然后再依法进行追偿。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转包并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施工总承包单位也需先行清偿,并进一步依法追偿。 法院适用第30条的前提是,总包人没有履行用工管理的义务和对分包人的监督管理义务,没有对农民工工资发放进行有效监督,因此总包人施工对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符合《条例》的源头治理和根治欠薪的原则性要求。仅适用于农民工工资,而非劳务工程款。 第30条第3、4款虽规定了总包人的先行清偿责任,但第1款明确了分包人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即分包人是最终责任人,因此若总包人先行清偿工资后,能且只能向拖欠工资的最终责任人分包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