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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官普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是牟利的工具
作者:综合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3-12-15 17:47:51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顾


近日,红谷滩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绿松石手串,经检测为仿绿松石手串,遂诉至红谷滩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三倍货款。经本院审理,虽被告提供的是仿制品,但原告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的可能,遂红谷滩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原告货款一倍的赔偿款。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本意保护的对象为消费者,因原告就购买的珠宝首饰系假货为由向本院提起三次诉讼,其主观上存在知假买假的可能,并非属于购买商品使用的一般消费者,故本院判决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原告货款一倍的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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